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问题一:关于机械加压送风机房可否设置在楼梯间夹层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通常建筑专业会将加压送风机房,尤其是楼梯间的加压送风机房设置于楼梯间顶部的夹层内,是否可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
    GB51251-2017中合用前室、前室加压、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机房是否可放置在屋顶的专用机房或楼梯间高处的夹层里内?有什么限制要求?
    答:可以。加压送风机房应设于专用机房内,除满足GB51251-2017第3.3.5条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条规定要求。
    关于“加压专用风机房、补风风机与其他通风风机、空调机组合用机房时标准规范中未有确切界定”,建议获得相应规范编制组明确意见后确定。
    建议:参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第9条:
    9、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用600mm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排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总结分析:
    《建规》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加压送风机房的维护结构应满足此条规范要求。即楼梯间上部夹层如满足此条要求也可以作加压送风机房。需要注意的是,机房内需要满足风机检修的距离要求,并且风机房要进出方便,火灾时可以满足现场手动启动的需要,不宜采用钢制竖向爬梯形式。

问题二:关于《烟规》3.3.1 条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划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里没有明确竖向分段独立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每段高度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十三条 :
    《标准》第 3.3.1 条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高出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二、 《浙江》7.1.11:
    《防排烟标准》第 3.3.1 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楼层高度。
    三、 《山东》2.0.15: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条、第4.4.2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问题:“每段高度”如何确定?
    按系统服务的楼层高度确定。
    四、 《山东》2.0.16:
    地上防烟楼梯间被避难层分为上下两部楼梯间(高度之和小于100m),是否可以共用一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两部楼梯间的计算风量叠加)?如果不允许,依据规范条文是什么?
    独立设置,《建规》第5.5.23条(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被避难层分开的两个防烟楼梯间是各自独立的,应分别设置。
    五、 《广州》1.8:
    地上防烟楼梯间被避难层分为上、下两部楼梯间(高度之和小于100m),是否可以共用一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两部楼梯的计算风量叠加)?如果不允许,依据的规范条文是什么?
    答:独立设置,《建规》第5.5.23条(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被避难层分开的两个防烟楼梯间是各自独立,应分别设置。
    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3:
    3.3.1条,此条中的100 米,在条文说明中指的是服务区段高度,此服务区段高度怎样定义,是否是系统中最高和最低风口之间的高度,还是从风机入口到最远送风口之间的高度?
    答:GB51251-2017 第3.3.1条中的分段高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区段高度,指设有加压送风口的楼层层高的总和。
    七、 《陕西》7.2.5:
    (补充GB51251-2017第3.3.1和4.4.2条)条文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服务区段高度”。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前室“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层的总高度,楼梯间“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梯间的总高度。
    总结分析:
    《烟规》3.3.1条规定“建筑高度”各地普遍认可的是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高出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另外,地上与地下楼梯间或被避难层分开的楼梯间,均视为不同的楼梯间。除地下设备用房或车库的楼梯间满足《烟规》3.3.4可以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系统,其他均需独立设置。

问题三:关于加压送风机可否多个系统共用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相邻的多个防烟系统可否共用一台加压送风机?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山东》2.0.20: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分别独立设置加压送风,可否一个加压风机负担相邻两个楼梯间,另一加压送风机负担其余两个前室?可否在住宅楼地下储藏层一个加压送风机负担多个封闭楼梯间?
    不可以,应独立设置。
    总结分析:
    依《烟规》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问题四:关于《烟规》3.3.3 条中的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楼梯间,仅在楼梯间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的情况是否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其风量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十四条 :
    1 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的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虽采用直接对楼梯间送风,但送风口布置间隔不超过 2 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不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2 确有困难时,直灌式送风口允许布置于一层和屋顶层,送风口应避开楼梯间对外的疏散门设置,且送风气流不应朝向此门。
    3 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楼梯间总层数不超过 3 层时,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楼梯间送风口布置间隔超过 2 层时,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1.2。
    二、 《江苏》(一)防烟类1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3 条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是否只适用改造项目,不适用新建项目?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3.3.3 条条文说明:在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采用安装在建筑顶部或底部的风机,不通过风道(管),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替代不具备条件采用金属(非金属)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
    GB51251-2017 第 3.3.3 条及其条文说明未明确本条文只适用改造项目,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新建建筑,当楼梯间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三、 《山东》2.0.6:
    直灌式送风的风量取值?
    风机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1.2。
    四、 《山东》2.0.7:
    楼梯为3层及以内,只设置一个送风口对着楼梯间送风,未设置井道,是否属直灌式送风,风量是否需要加大?
    不属于直灌式送风,风量无需加大。
    五、 《江西》5:
    不超过三层的楼梯间,如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未设置风井,只设置一个送风口对楼梯间送风,不算直灌式通风,风量不需要加大。
    六、 《广西制冷学会》12:
    第 3.3.3 条,直灌式送风的风机风量取值
    答:风机风量=计算风量 x1.2x1.2
    七、 《广西制冷学会》13:
    对于地下段防烟(封闭)楼梯间经常采用的将加压送风管接入楼梯间直接送风的方式, 是否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答:上述加压送风方式, 虽然未经竖井直接送入楼梯间, 但并未突破《标准》第 3.3.6条的 “ 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敞开式百叶送风口 ” ,不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八、 《甘肃》(建筑工程)2.3.2: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主要针对改造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防排烟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总结分析:
    不超过三层的楼梯间,如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未设置风井,只设置一个送风口对楼梯间送风,不算直灌式通风,风量不需要加大。
    《烟规》第 3.3.3 条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不仅适用于改造项目,也适用于新建项目。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1.2。

问题五:关于《烟规》3.3.4 条中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条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规范是允许的,症结在于住宅建筑的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储藏间时,是否也可地上地下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十五条 :
    《标准》第 3.3.4 条中“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是指地下室的所有功能仅为汽车库、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住宅建筑的地下室除汽车库、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设有少量戊类储藏间时,可参照此条执行。
    二、 《山东》2.0.9:
    地下为住宅储藏室时,地上地下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合用?
    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4条,当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地下为储藏室时,不可共用。
    三、 《海南》6.6.1:
    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与相应的地上楼梯间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含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共用加压送风的系统设计应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和余压值的要求。
    四、 《广西制冷学会》14:
    第 3.3.4 条,“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本条是否适用于地下部分为非机动车库或储藏室、工具间等的情况?
    答:不适用,根据规范,只适用于地下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五、 《甘肃》(建筑工程)2.3.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防排烟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9:
    标准 3,3.4,当住宅地下部分为非机动车库,楼梯间地上地下系统分设,增加机房面积及系统设置,增加设计工作量。“非机动车库、戊类储藏室'是否可参照“汽车库、设备用房”,楼梯间地上地下合用加压系统?(据了解有省份认此做法)
    答:当住宅地下部分采用集中式非机动车库时,地上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可共用;当住宅地下部分为隔间式非机动车库或戊类储藏室,不可共用。
    七、《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7:
    GB51251-2017 第3.3.4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设置。同一位置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只要系统总高度不超过100m,是否可以共用加压送风系统?
    答:地下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共用,除满足 G351251-2017第3.3.1 条规定的系统服务区间高度不大于100m外,还应满足GB51251-2017 第3.3.4 条所规定的“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
    总结分析:
    严格按《烟规》3.3.4条执行,只有地下为汽车库和设备用房时,方可地上地下合用加压送风系统。对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非机动车库与储藏库,不影响建筑的定性,其火灾风险性不大,本文认为可以考虑地上地下楼梯间合用系统;但对于公共建筑地下设置电动非机动车库或储藏库的情况,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建议合用系统。

问题六:关于《烟规》3.3.5 条中的机械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口距离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仅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位于同一面之间的距离要求,位于不同面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之间无要求,实际工程中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浙江》7.1.12 :
    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如两者均位于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则:
    (1)当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相同标高,或两者高差小于3m以及出风口低于进风口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20m;
    (2)当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不同标高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时,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6m,或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3m且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建筑立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 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 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7.1.12-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 7.1.12-2 所示。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高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附图7.1.12-1
附图7.1.12-1
附图 7.1.12-2
附图 7.1.12-2
    二、 《浙江》7.1.21:
    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当受条件限制,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上部时,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3.5 条及本《指南》第 7.1.12 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设置,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进风口宜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
    三、 《江苏》(一)防烟类16:
    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是否可不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
    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风口和消防补风机、加压送风机进风口的距离是否可以不按此条要求执行。
    答: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的要求是: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距离要求仅指火灾时同时启动的加压风机和排烟风机间距的相应要求,对于不同时启动的系统无此要求。
    四、 《江苏》(一)防烟类1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自然补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自然排烟口与自然进风口的间距如何控制?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执行。
    五、 《江西》11: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当加压送风系统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 180°且小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3.3.5 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11.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11.2所示。
附图 11.1
附图11.1
附图11.2
附图11.2
    六、 《广州》2.13:
    《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第三款,与《人防规范》第6.2.7条不一致,两个规范要求的进风口和排风口水平距离分别是20m、15m要求,垂直布置分别是6m、3m要求,建议统一要求。
    答:应同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七、 《湖南》(二)排烟系统问题12:
    正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位于前后平行的墙面上(前后墙面的距离小于 6m)时,两者距离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按 GB51251 第 3.3.5.3 条执行,原则是正压送风机进风口不受火灾烟气影响;两者距离不满足要求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八、 《广西制冷学会》15:
    第3.3.5.3条,“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若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分别在相邻两面(如南面与东面),其间距如何要求?
    答: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225°,则要求沿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225°且≥180°,则要求沿 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2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6m;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180°,则要求直线距离不小于20米或垂直距离不小于6m。如附图15所示。
图15 
图15
    九、 《广西制冷学会》16:
    不同防火分区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是否需按照《标准》第3.3.5.3条的间距及高度的要求?
    答:规范要求的风口距离,应为针对同个防火分区的。火灾时,也只要求1个防火分区的防排烟系统启动。
    但是对于平时与火灾时共用的, 不同防火分区的室外进风口与出风口仍需保持注10m;或垂直高差≥3m的距离, 以免出现平时通风进、排风短路。
    十、 《甘肃》(建筑工程)2.3.4: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3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十一、 《山东》1.0.27: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1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进风口和排烟口在避开人员密集场所的情况下,风口底部距地高度如何要求(目前做法不统一)?
    进风口和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规定。进风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m;排风口与人员密集场所距离小于10m的情况下,排烟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大于10m的情况下,排烟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m。
    十二、 《山东》1.0.28: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加压风机房设在室外,机房外墙设百叶,从机房吸风可否?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具体采用什么措施?送风机与排风机进出风口不在同一面时,距离要求怎么把握?
    不可以,《建筑防排烟标准》图示已明确采用风管将风机进风接室外进风口。
    应按规范要求控制取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
    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同的建筑面时距离与高差要求,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距离/高差不小于20m/6m);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不同建筑面(建筑相对面或相邻面)时距离/高差应不小于10m/3m。
    十三、《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3.5及4.4.4仅规定了机械排烟口和机械进风口的位置距离要求,对于机械排烟口和自然进风口的距离要求应如何控制?
    答:同一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与自然进风口的距离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m;
    十四、 《陕西》7.2.9:
    (补充GB51251-2017第3.3.5.3条)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朝向(如南与北、东与西)的外墙时,两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排烟口应高于进风口。
    总结分析:
    《烟规》3.3.5-3条规定了设于同一面上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的排出口之间的距离。对于如何界定为同一面,没有明确的说法,上述一些地区给了一定角度的界定范围,值得借鉴。由于加压部位是绝对不能进烟的,所以要求比较严格。对于位于不同面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之间规范无要求,对于送风与排烟口一方或两方是自然的情况,规范也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但为避免送排短路,尽管规范无要求,也需保持一定的距离。希望修订后的《烟规》 能有更明确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需要保持距离的口是火灾时需要同时使用的口。如不同时使用不需要考虑距离要求。对于与平时通风兼用的风口,需要满足GB50736-2012与GB50019-2015的相关要求。

问题七:关于《烟规》3.3.5 条中风机入口电动风阀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3.5-6条中的电动风阀何时需要设置,是否有地域要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山东》2.0.21:
    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屋面加压送风机是否都有电动风阀?《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6条: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此条是否只针对寒冷地区?
    设常开风口的防烟楼梯间,需要采用止回阀或设联动关闭的电动风阀;设有常闭风口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适用于所有地区。
    总结分析:
    《烟规》3.3.5-6条: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此处的电动风阀是否因北方地区防止冷风侵入设置的,其他地区可以不设置。这个观点有些不妥。通常防止气体倒流设置此阀门,适用于所有地区,并要求火灾时自动开启。

问题八:关于《烟规》3.3.5、4.4.4条中如何掌握加压送风机宜设于下部,排烟风机宜设于上部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可以设于上部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山东》2.0.11:
    加压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下部,排烟风机宜设置在系统上部。如何把握?受条件所限,加压送风机可否设置在系统上部?排烟风机可否设置在系统下部?
    有条件时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当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送风机可设置在屋顶,但应满足相关要求(如与排烟口的间距、专用机房等),避免受烟火影响。
    从排烟的原理上考虑,排烟风机宜设置在系统上部。
    总结分析:
    依《烟规》3.3.5-4送风机宜设于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依《烟规》4.4.4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此两处条款是基于送风与排烟原理上考虑的,如改造项目等,有条件尽量满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放宽。

问题九:关于避难间的防烟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设置不同方向的可开启外窗比较困难,通常需要机械加压送风。而且按一层避难层(间)的面积计算送风量,风量也很小,基本很难选到合适的加压送风机。而 《山东》《浙江》地区的规定值得斟酌,如需要机械加压送风时,具体应该取几层的避难间面积进行风量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山东》2.0.18:
    需每层设置避难间(住宅除外)的加压送风系统,屋面设置加压送风机,共用竖井,火灾时,开启几层的风口?
    参照前室、合用前室风口开启个数及做法,开启着火层及相邻层共三个风口。
    二、 《山东》1.0.16:
    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按照《建规》规定需要设置避难房间,其设计是否要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此规定不适用于住宅建筑的避难间。
    三、 《山东》1.0.18:
    医院避难间的面积25㎡左右,且往往只有一面外墙,很难在不同朝向开不小于2㎡的外窗。请问: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这种避难间都只能设机械加压送风?
    是。
    四、 《浙江》7.1.10: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对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的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1.0㎡。
    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时,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的余压值(在门关闭状态下)不小于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m³/㎡·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总结分析:
    对于超高层建筑设置的避难层或避难间的加压送风量的计算可按避难层(间)的面积不小于30m³/㎡•h计算;
    对于需要机械加压送风的医院的避难间或老年照料设施的避难间,通常面积比较小,建议参考 《山东》《浙江》的做法,取多层面积进行计算。
    有关避难间的问题可参石老师专题:
     避难层、避难间-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
     避难层(间)-防火窗可开启外窗,矛盾释疑!

问题十:关于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的设置情况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是否可以使用;与人防共用的风井如何设置内衬以及防排烟的管道如何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浙江》7.1.15 :
    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地铁、城市交通隧道、水电工程、水利工程等能采用混凝土浇筑且内壁光滑的风道、风井除外);补风机的压出段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二、 《山东》2.0.2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8条及第4.4.8条要求竖向设置的防排烟管道要设置在土建竖井内,管道外每楼层要设置防火封堵吗?管道需要检修吗(一定要设检修门吗)?
    土建井道已具有耐火极限要求,无检修门的管道与竖井之间无需再设置防火封堵。
    管道不需要检修,可不设检修门。
    三、 《江西》13:
    地下室加压送风吸入段、排烟系统压出段的竖向管道宜采用金属风道,当有困难难以实施时,允许采用土建风道,但应在总说明中要求风道砌筑严密,内表面抹灰平整。
    四、 《湖南》问题2:
    按照 GB51251-2017 第 3.3.7 条:建筑、暖通专业均未在土建风道内设置金属风道时,暖通专业记强条。暖通专业图纸已设置金属风道,建筑专业未设置金属风道时,建筑专业记不记强条?
    处理意见:金属风道应由暖通专业记强条,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五、 《海南》6.6.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井道。当采用金属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六、 《宁波》11: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7条、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置于土建风道内时,预留的安装空间不足,设计应考虑到安装空间。
    七、 《广西制冷学会》19:
    第 3.3.7、4.4.7 条,地下室加压风机吸入段或排烟风机压出段能否采用土建风道、风井?
    答:加压风机入口至室外段、排烟风机出口至室外段可以采用土建风道,但应在总说明中注明要求管井内表面抹灰平整, 气密性较好。
    防排烟系统风管接入人防口部集气室后, 集气室内部不需设置金属风道, 但同样 应注明集气室内表面抹灰平整, 气密性较好。
    八、 《甘肃》(建筑工程)2.3.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规定。(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九、 《川渝地区》第四十八条:
    1 加压送风机房和排烟机房直通室外的取风井和排烟井视为室外空间的延续,允许采用土建井道;土建风道要求严密且内表面光滑,系统的总阻力计算时应计入土建风道阻力。
    2 防排烟系统与其它系统合用对外井道时,在系统合用的系统类别上执行以下原则: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与补风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2)排烟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补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3)补风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排烟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十、 《川渝地区》第四十九条:
    1 加压送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视为“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2)加压送风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2 排烟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多个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风管可设于同一管道井内,视为“设于独立的管道井内”,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2)排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的风管不得与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合用管道井。
    3 补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补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2)补风系统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加压送风系统、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补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十一、 《山东》1.0.25: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7条及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管;对于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和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对送风或排烟的效果影响较小,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车库非人防区域风井是否需要内衬铁皮风管。采用土建风道时,土建风道尺寸比内衬风管大多少比较合理?
    防烟排烟风管的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后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非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前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只能仅限于地下室的室外通风竖井中(含局部水平转换井),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应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补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其余场所均应采用风管或内衬风管的土建风道。
土建风道内衬风管时,应保证内衬风管便于安装。
    十二、 《山东》1.0.26: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8条竖向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能否共用连通室外的取风管?主楼机械加压送风的进风井和车库的补风井出地面地方能否共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均从室外取风,发生火灾时从管道外部受到烟火侵袭的概率低,可以共用管道。
    主楼机械加压送风的进风井和车库的补风的进风井可以共用。(要考虑风压、风速、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十三、 《宁波》六、暖通专业11: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7条、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置于土建风道内时,预留的安装空间不足,设计应考虑到安装空间。
    十四、 《陕西》7.2.7:
    (补充GB51251-2017第3.3.7和4.4.7条)机械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对外取风井道或排烟风机对外排烟井道允许采用内壁密实、光滑不漏风的土建风道。
    总结分析:
    加压送风机的吸入段可以采用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排烟风机的排出段不建议采用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因排烟管道温度较高,热胀冷缩可能使土建风道出现裂痕,影响管道气密性;由于人防井道的特殊性,因其管道气密性较好,防排烟管道可与人防井道共用,不需内衬,但内表面应抹灰平整。
    独立设置于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管道的耐火极限可不做要求。数个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川渝地区》认为不做要求,有些不妥,谨慎采用。
    依《烟规》4.4.8-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川渝地区》多个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风管可设于同一管道井内,视为“设于独立的管道井内”,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此处也有些不妥,谨慎采用。

问题十一:关于防排烟风道的耐火极限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3.8与4.4.8条中对防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提出了要求,在6.2.1中对常用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提出了要求,此厚度能否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如不满足,如何处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五十一条:
    1 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送风系统”的规定,排烟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排烟系统”的规定。
    2 《标准》第 6.3.3 条中第 5 款“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是指排烟风管强度和严密性检验执行中压系统类别。
    3 加压送风、补风系统根据系统工作压力及《标准》表 6.3.3 确定系统类别,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
    二、 《浙江》7.1.16 :
    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穿越其他防火分区送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当仅与其他加压送风管或金属材质水管共用管道井时,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三、 《山东》2.0.17: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8条、第4.4.8条及第4.5.7条要求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0.5h、1.0h和1.5h等,如何执行?
    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规定的高压系统风管选取防烟、消防补风、排烟风管厚度;风管耐火极限参照07K103-2等其余规范、图集中防火风管做法和要求。
    总结分析:
    为满足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目前常用的做法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金属风管+岩棉+防火板
    第二种:金属风管+绝热玻璃棉
    第三种:金属风管+防火玻璃棉卷材
    第四种:金属风管外刷防火涂料
    第五种:金属风管+工业一体化复合板
    第一种可以满足耐火极限要求,但是耐火极限检测报告无;第二种与第三种仅满足耐火隔热性,无耐火完整性;第四种不推荐采用,详见石老师专题:防排烟钢板风管-可否采用防火涂料保护!第五种是规范图示推荐的做法,例如图示15K606附录资料中的CC-1系列彩钢板复合风管和IMX 系列模压镁板风管,图示20K607中的工业一体化硅酸钙复合板,因为在工厂批量加工,有耐火极限检测报告,满足技术要求。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风管的母管管材,《烟规》仅推荐了常用的镀锌钢板管材,其他材质的管材也是可以使用的,具体参考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问题十二:关于《烟规》3.3.6 、3.1.3 条中首层前室的防烟方式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关于一层扩大前室是排烟还是防烟,各地做法五花八门,如何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十六条 :
    1 仅作疏散用的首层前室,当只有防烟楼梯间和电梯门开向前室,且直通室外时,该前室应采用通过外门、外窗的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
    2 当首层前室为扩大前室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2%。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进入该扩大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1.0m/s计算,门洞断面计算不计入直通室外的门。
    二、 《浙江》7.1.9:
    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走道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当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门厅地面面积的3%;当门厅建筑面积小于100㎡时,可开启外窗(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对于住宅建筑的首层门厅,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受条件限制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确有困难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设施,但开门面积不应小于3㎡。
    走道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当走道长度小于30m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三、 《江苏》(一)防烟类9 :
    一层面积大于100㎡的扩大前室,是考虑排烟设施还是防烟设施?
    答: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合用前室,建议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当门厅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可在门厅顶设置可开启外窗(口)等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门厅面积的2%,且扩大的前室开窗(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扩大的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四、 《山东》2.0.1:
    一层为扩大前室,直接对外开门,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口?若需要,送风量如何计算?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首层前室(含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有直接对外的大门,此种情况首层是否设置加压送风口?
    首层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需要按照《建规》的规定做好防火分隔,确保安全。由于首层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面积会较大,其机械加压送风效果难以保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口效果不佳。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防烟。但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应保留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首层扩大前室应能自然通风采光,当扩大前室净高不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积2%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2条要求;当扩大前室净高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计算。
    不符合自然通风要求的扩大前室,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30m3/(h.m2)计算或按通向内部门(通往走道或其它防火分区的门)漏风风速≥1.0m/s ,取大值,当扩大前室机械加压送风风量与其余楼层相差不大时,可与其余楼层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当相差较大时应独立设置。
    五、 《江西》6: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公共建筑和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如首层的扩大前室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如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风量按以下规则计算:当该建筑上部楼层各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只需首层扩大前室加压送风时,送风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4.5~3.4.8条规定计算,且取N1=1;当首层及上部楼层前室均需加压送风时,N1=3;如各层前室门数量(或面积)不同,其加压送风量可按连续三层门开启最大面积保持要求的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六、 《江西》14:
    对于面积大于100㎡的扩大前室,仍应按前室来处理。
    七、 《湖南》问题7:
    一层合用前室对室外的门洞面积是否应该计入门洞风速的风量计算?0.7m/s 的风速是为了保证开门时外侧烟不进入前室,但是室外不存在烟气,一层对外的门是否可以不计入加压风量计算?
    处理意见:可以不计入加压风量计算。
    八、 《广西制冷学会》4:
    一层扩大前室,直接对外开门,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若需要,送风量如何计算?
    答:一层直接对室外开门的扩大前室,如无通向走廊或房间的门,则可不设防烟措施。
    若有通向走廊或房间的门,则需设防烟措施,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加压送风。若该建筑为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则此防烟措施为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九、《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9:
    在商业综合体中一层扩大前室有多个门,前室加压送风量怎样计算?对于小于50M 的建筑一层扩大前室对外的门是否可以认为是自然排烟的口?某高层公建,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在一层建筑做成扩大前室,同大厅相通,大厅区域面积大于100平米,则该区域是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还是设置排烟?
    答: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等形成的扩大的前室或扩大的合用前室,当门厅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可在门厅顶部或最高部位设置可开启外窗(口)等自然通风防烟设施,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门厅面积的2%,且扩大的前室开窗(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扩大的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十、《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0:
    某高层公建,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在一层建筑做成扩大前室,同大厅相通,大厅区域面积大于100平米,则该区域是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还是设置排烟?
    答:当首层采用扩大前室时,该前室的防烟系统设置宜同上部楼层;当该扩大前室面积超过100m2时,必要时设置排烟设施(建议采用自然排烟)。
    十一、 《陕西》7.2.3:
    (补充GB51251-2017第3.4.2条)首层扩大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2%。
    总结分析:
    《建规》6.4.3-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即首层扩大的前室也是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一种,其防烟设计应满足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要求。
    依《烟规》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依《烟规》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需满足《烟规》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
    当前室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时,送风量宜按进入该扩大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1.0m/s计算,门洞断面计算不计入直通室外的门。
    有些地方按排烟方式处理扩大前室有些不妥。

问题十三:关于《烟规》3.3.10、3.3.12 条中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3.10与3.3.12条是否自相矛盾?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十七条 :
     《标准》第 3.3.10 条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压效果,适用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等。《标准》第 3.3.12 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要求仅适用于避难层(间)。
    二、 《山东》1.0.10: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0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楼梯间是全部设置固定窗,还是有条件时可设置可开启外窗,满足平时通风要求?
    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如有可开启外窗,则应要求火灾时联动关闭。
    三、 《山东》1.0.17:
    《建筑防排烟标准》中的第3.3.10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第3.3.12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这两条的规定是否冲突?
    避难层(间)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2条执行,其余情况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0条执行。
    四、 《山东》1.0.18:
    医院避难间的面积25㎡左右,且往往只有一面外墙,很难在不同朝向开不小于2㎡的外窗。请问: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这种避难间都只能设机械加压送风?
    是。
    五、 《湖南》(三)避难间防排烟 问题2:
    医院建筑的避难间是否需要设置防烟措施?是否必须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才可自然通风?
    处理意见:避难间需要设置防烟措施,自然排烟面积根据 GB51251第 3.2.3 条执行,采用自然通风的避难间必须要有两个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不满足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六、 《浙江》7.1.10: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对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的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1.0㎡。
    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时,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的余压值(在门关闭状态下)不小于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m³/㎡·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总结分析:
    避难层(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区域,无论自然或机械防烟,均需设置可开启外窗。通常避难层(间)面积比较小,尤其是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设置不同方向的可开启外窗比较困难,基本需要机械加压送风。而且按一层避难层(间)的面积计算送风量,风量也很小,基本很难选到合适的加压送风机。例如 《浙江》地区的规定值得斟酌。
    避难层(间)采用活动式的乙级防火窗。活动式防火窗中设有控制活动窗扇开启、关闭的装置,该装置具有手动控制启闭窗扇功能,且至少具有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热敏感元件自动控制关闭窗扇的功能。
    注:窗扇的启闭控制方式可以附加有电动控制方式,如:电信号控制电磁铁关闭或开启、电信号控制电机关闭或开启、电信号气动机构关闭或开启等。
    对于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的活动式防火窗,其窗扇的启闭控制方式需要附加电动控制方式。加压送风系统启动时,需要联动关闭可开启窗扇。

问题十四:关于《烟规》3.3.11条中楼梯间的固定窗的设置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机械加压的楼梯间,其顶部的固定窗如何设置,没有条件的内区楼梯间可否不设置固定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四十五条:
    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 3m 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
    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相同部位的楼梯间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的楼梯间按《标准》第 3.3.11 条规定设置固定窗,或地上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之间的防火门,可视作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 高层建筑核心筒内的上部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外墙或屋面设置固定窗,位于避难层下方的防烟楼梯间可不设固定窗,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保证在火灾报警后能连续运行 30min 以上。
    4 除防烟楼梯间位于建筑核心筒内的高层塔楼外,其它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地上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有不少于一部楼梯间在外墙上部或屋面上设有固定窗。
    5 体育场馆、航站楼等高大空间,疏散楼梯间受工艺制约,无法设置直接对外固定窗时,可在楼梯间顶部或上部侧墙上设置开向高大空间的固定窗。
    二、 《江西》2: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不允许设置在建筑物内部。
    三、 《广州》2.7:
    地下、地上共楼梯间,首层分隔设防火门,可否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排烟标准图示》第50页所示,只在地上楼梯间顶部设不小于1㎡固定窗?
    答:不可以,地下、地上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固定窗。
    四、 《广州》6.1:
    防排烟规范要求楼梯间需在最高位置设置固定窗或可开启窗,最高位置是否一定要设在顶板上或顶板的梁底下?能否进行量化?如外窗有效的面积设置在顶层楼梯楼板标高以上多少米以上?
    答:在储烟仓的有效高度内都可以。
    五、 《广州》6.3:
    根据《防排烟标准》中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对于地下室楼梯间、内区楼梯间无外墙时,无法直接设置固定窗,是否可设在室内墙上,或设专用通道间接设置,请明确做法。
    答:固定窗为外窗,应设置在外墙上。当楼梯间无外墙时,应设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不燃材料烟道通至外墙。
    六、 《广州》6.4: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吗?
    答:不可以,地下室楼梯间只有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七、 《湖南》(二)排烟系统问题16:
    GB51251-2017 第 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m2 的固定窗。
    以下二种情况:(1)当超高层建筑中间设置避难层,在避难层处已将楼梯间分隔,上下楼梯间互相独立;(2)地下室为独立楼梯间。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是否必需在楼梯间顶部设置不小于1m2 的固定窗?有些大型公共建筑,核心筒在建筑物中间,很难在上述位置设置不小于 1m2 的固定窗时怎么办?
    处理意见:各避难层的下梯段部分的顶部或进入该梯段的前室设置了直通室外的排热通道(其耐火极限一级不燃性 2.0h),该排热通道在外墙上设置的固定窗,可作为下梯段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无固定窗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八、 《海南》6.6.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楼梯间顶部设置不小于 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其外墙上尚应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 的固定窗。
    九、 《宁波》8:
    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在顶层应表达出固定窗的位置和面积。
    十、 《甘肃》(建筑工程)2.3.8: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暖通专业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固定窗的设置原则及要求,具体设置部位及做法见建筑专业)
    十一、 《山东》1.0.8:
    对于地下封闭楼梯间、地下防烟楼梯间、大型建筑中间不到屋顶以及没有外墙也没屋顶的楼梯间、高层建筑被避难层分段的防烟楼梯间如何满足“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的要求?
    1 楼梯间最高是指整个楼梯间靠近顶端的位置,侧墙和顶部屋面板上都可以。
    2 设置固定窗、可开启外窗及开口,由建筑专业设计。条文制定的目的就是要求疏散楼梯间能尽量靠外墙设置,或楼梯间通至屋顶。
    3 防烟楼梯间在建筑的最顶层,其顶部应设置1㎡的固定窗。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下部的楼梯间,处于交通核内,顶部无法设置固定窗,可按照建筑专业要求,交通核内的楼梯间在避难层可以不设固定窗。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3m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 3.3.11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体育场馆、航站楼等高大空间内受工艺制约不具备靠外设置楼梯间条件时,位于高大空间内部的楼梯间可于楼梯间顶部或侧墙上部设置固定窗,固定窗开向高大空间。
    十二、 《宁波》六、暖通专业8:
    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在顶层应表达出固定窗的位置和面积。
    十三、 《陕西》7.2.6:
    (补充GB51251-2017第3.3.11条)对于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共用位置、但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的楼梯间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时,地下室楼梯间可不设用于应急排烟排热的固定窗。
    总结分析: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其顶部必须设置1㎡的固定窗。目前阶段,属于强制性条文,对于内区的楼梯间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必须设置;地上与地下分别加压送风的楼梯间,其地上地下分别设置固定窗;对于超高层在避难层断开的楼梯间,也需分别设置固定窗。很多工程实现起来困难很大,期待新规范会有所改善。

问题十五:关于封闭、防烟楼梯间最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固定窗的设置高度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2.1与3.3.11均要求封闭或防烟楼梯间最顶部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固定窗,具体的最顶部指哪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广州》6.1:
    防排烟规范要求楼梯间需在最高位置设置固定窗或可开启窗,最高位置是否一定要设在顶板上或顶板的梁底下?能否进行量化?如外窗有效的面积设置在顶层楼梯楼板标高以上多少米以上?
    答:在储烟仓的有效高度内都可以。
    二、 《广州》6.3:
    根据《防排烟标准》中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对于地下室楼梯间、内区楼梯间无外墙时,无法直接设置固定窗,是否可设在室内墙上,或设专用通道间接设置,请明确做法。
    答:固定窗为外窗,应设置在外墙上。当楼梯间无外墙时,应设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不燃材料烟道通至外墙。
    三、 《广州》6.4: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吗?
    答:不可以,地下室楼梯间只有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四、《中筑城》一、防烟部分7:
    标准 3.2.1“最高部位”如何理解?对于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是否严格执行?很多建筑方案最高部位不靠外墙,下一个梯段到休息平台,才能在外墙开窗。对于此建筑方案无论楼梯间采用自然还是机械均无法满足“最高部位”1㎡可开启外窗或1㎡固定窗。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中的最高部位应为顶部和相邻顶部的部位。
    当无法在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时,建筑应调整建筑方案。
    总结分析:
    《烟规》3.2.1与3.3.11条中,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的可开启外窗或固定窗应设置在顶部或相邻顶部的外墙上,可以不临顶梁底部,但应在储烟仓范围内。

问题十六:关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是否一定要接室外百叶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中并未明确加压送风机的进风一定要接室外百叶,可否从集气室取风?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山东》2.0.19:
    加压送风机房内的加压送风机的进风是否一定要接室外百叶?
    加压送风机房内的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应接至室外百叶,也可通过集气室等方式连接。
    总结分析: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火灾时保证人员快速疏散的必要条件。除了保证该系统能正常运行外,还必须保证它所输送的是能使人正常呼吸的空气。为此,特别强调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和烟气污染的空气。但进口采用百叶或集气室等方式并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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